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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中英合作“商法”简答题

关键字:中英合作  商法 【加入收藏】 【我要举报】

作者: 来源: 本站 录入:zhang2008 责编:zhang2008 添加日期:08年06月18日 浏览人数: 统计中...

  简述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担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其主要特点是,出租人仅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占有权和使用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船用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船舶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及相关费用都应由承租人负责。

  简述票据中人的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不同分为:(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如何理解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的完整、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不同的公司只能享有有限的、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外从事经营的,将构成“越权”。

  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都属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赔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2)根据保险标的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决定保险金额;也即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3)股东的出资额或发起人认缴以及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问发生的关系的一般法;商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特别法。其区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其区别有:(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解除程序。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以船舶、货物、运费等海上运输中的财产为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直接进行,另一种是由被保险人通过专门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进行。《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两种情况:(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台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责任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航次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简述票据伪造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票据伪造构成的条件有:(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某些方面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条件;凡伪造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均构成票据伪造;(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3)伪造者以行使票据从中渔利为伪造的目的。

  简述证券的法律特征。

  证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即证券的权利表彰性。(2)证券的营利性,即持券人购买和转让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投资收益。(3)证券的流通性,即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4)证券的合法性,即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5)证券是载明券面面值的凭证。

  简述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一般保证合同的内容如下:(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第15条),以上内容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内容,如果保证合同中不完全具备这些条款,合同不是当然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实情情况进行补正。

  简述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的区别。

  商号是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商号权是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姓名是自然人特有的区别于他人的称号。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拥有的专有权利。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商号权在注册的登记机关管辖地域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该商号的权利。姓名权,不须登记,也没有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排他性特征。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一经登记就是向社会公开。而公民可以使用户籍上的姓名,也可以使用不公开的名字。

  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特征。因商号权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可转让、继承。在商人破产后,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一并清理。而公民的姓名权,仅具人格权特征,不能转让、继承。

  简述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2)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股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简述自愿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具体体现。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享有某种权利的人的追认与否,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可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有产生效力的可能,只要满足法律要求,比如权利人追认等,合同就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决定。

  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组织形式。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交易所属于法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3)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4)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就其组织形式而言可以分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等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在历史阶段,各国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执行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本身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通过对船舶强制执行而得到赔偿。(2)委付制。这里指理论上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但船舶所有人只要将船舶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全部责任。(3)船价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在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终了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4)金额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每一次事故,按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投保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也是保险人的主要权利。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③防灾减损义务。在财产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35条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④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36条要求,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⑤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①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②收取或退还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同时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③保险代位权。

  简述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人人心。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上国际化的道路。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性。

  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票据因此为“要式证券。”要式票据行为必须采要式是为了使票据的款式明确、便于授受、加快流通。票据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签名。无论哪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2)书面。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方式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3)款式。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款式,即一定的内容和对此内容的记载方式。

  简述海商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海商法》是根据狭义海商法观点立法的,其规定海商法的内容主要有:航运管理法;海上运输法;海事法;海上保险法;海事纠纷解决的法律。广义海商法的观点认为港口法、船员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是海商法的组成部分。

  简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依据合同的不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总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下列特殊情况:(1)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间或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程序的时间为成立时间;(2)默示合同中表示承诺的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3)实践性合同以一定行为(主要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时间为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原则上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但针对具体情况,《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采合同书形式的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也可另外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简述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危险;(2)必须有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异常的。

  简述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保证人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出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也就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属于权利主体。

  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一般讲,付款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关系主体,但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为了承兑行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属于义务主体。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首先应该是持票人,背书后应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担保义务,属于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经背书人所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的人。如果被背书人是最后的持票人,属于权利主体。

  承兑人:在远期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承兑人在为承兑行为之前为付款人,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在为承兑行为之后,付款人变成承兑人,成为义务主体。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保证人在作保证行为之前不属于票据当事人,在为保证行为之后才成为票据义务主体。

  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如果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简述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作用。

  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土作具有如下作用:(1)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保证情报的准确。(2)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帮助发行人取得较高的发行信誉,为发行人与证券公司订立公司的发行价格提供依据。(3)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有利于证券公司制定促销计划,确定发行价格。(4)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社会信息成本、便于确定合理的发行条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简述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的概念。

  保险当事人,是缔结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人,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简述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

  汇票,是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将票据分为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本票,是根据票据的经济职能,将票据分为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支票,是根据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将票据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三种。

  简述公司章程的概念及其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内外关系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规则、制度的书面文件。它的主要特征如下:(1)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章程对交易的相对方也具有约束力:(2)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公司申请成立登记,必须提交公司章程;(3)在形式上,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就其他相关事项做出特别约定或安排。

  简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社会投资者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是一种直接融资;(2)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对发行人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对发行条件的限制;(3)证券发于亍的客体是有价证券;(4)证券发行的对象是社会投资者,具有不特定性;(5)证券发行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有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控制或者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换言之,上市公司收购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的形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或进而兼并该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2)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3)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为目的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4)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者兼并目标公司。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分为:(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3)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人,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简述有效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指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有:(1)对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了合同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2)对第三人而言,他不得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得阻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3)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时,直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及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证券公司的法律特征。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3)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对此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3)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债权人行使该权利时并非以合同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4)代位权是通过法院允许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以征得法院的支持。

  简述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主体、形式、效力等作了规定。在我国,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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