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与分类、考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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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本站 录入:zhang2008 责编:zhang2008 添加日期:08年07月04日 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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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1999年试题,1分)
A.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 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 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由列宁讲的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概念,最早由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公法一般应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一般包括民法、商法等。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对市场主体滥用权利行为进行约束。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C中,由于诉讼法属于公法的范围,因此表述是错误的,由于本题要求选不正确的选项,故答案是C。AB的表述是正确的,故不能选。D是列宁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一文中的讲话,它的含义是社会主义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当然,社会主义是否引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由于列宁在讲这段话时,苏联的历史背景是全面实施新经济政策,在法律上不承认公私法划分将有助于在法律上全面地为新经济政策服务。不过,该选项并未对这一段话加以剖析,这段话是列宁讲的,的确没有错,因此不能选。
2.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A. 国际公约 B.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 特别行政区法 D. 司法判例【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⑤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约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因此D是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1999年试题,1分)
A. 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 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D. 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含义和区别。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体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和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A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国际法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果把国际法仅仅理解为国际条约,那么势必缩小国际法的范围。B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国内法的制定机关除了立法机关外,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例如我国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也不仅仅限于领陆,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及飞机。C的表述是错误的,国内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例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只能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效。由于本题要求选择表述错误的选项,因此应选ABC。至于国际法是否是国内法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议。但司法考试统编的教材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一项。因此,D的表述是正确的,不能选。
2. 下列哪些内容不属于制定法?()(1998年试题,1分)
A. 家法族规 B. 衡平法 C. 法院判例 D. 习惯法汇编【答案】 A B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制定法和不成文法。所谓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A所述及的“家族法规”,并不是经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根本不是法律,所以更谈不上是制定法。B所述及的衡平法是指英国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正好和制定法相反。C的道理与B是相同的。D所述及的习惯法汇编,其实质仍然是习惯法。 因此,ABCD均不是制定法,都应入选。解本题时容易漏选的是B,但是如果考生能够考虑到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一种分类,而且了解衡平法也是判例法,则不难选B,因此考生平时对背景知识的积累是十分必要的。
3. 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标准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以把法分为以下哪几类?()(1997年试题,1分)
A. 国际法和国内法 B. 根本法和普通法
C. 一般法与特别法 D.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答案】 A B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各种分类。其中A的划分标准是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B的划分标准是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C的划分标准是法的效力主体不同。D的划分标准是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此题答案是ABCD,基本上是送分题。当然,只掌握法的这几种划分还是不够的,因为除此之外,法还可以按照其他特殊的标准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公法和私法之分等。
4.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1999年试题,1分)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D.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把法的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等。依此,A的表述是错误的,故应入选,因为界定非正式渊源的含义不在于法院是否适用,而在于它是否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比如,国家政策就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成为适用法的依据。B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混淆了法的渊源体系和法的体系组成要素的划分标准。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否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关键在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否得到我国承认,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才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由于本题要求选择不正确的选项,故应选ABC。D表述正确,按照今年司法统一考试统编教材的论述,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依此,政策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因此D的表述是正确的,不能入选。
5.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试题,1分)
A. 宪法、法律
B.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C.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D.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答案】 A B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我国法律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因此,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判例等不能视为我国法的渊源,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起到了法的作用。 6. 下列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就是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法律文字要简炼明确、法律术语要严谨统一
B. 法律汇编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基本方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增加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使法律成为内在和谐的有机统一体
C. 法典编纂必须尽可能地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之中
D. 教学科研机构可以进行法律汇编
【答案】 A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区别以及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依此,A的表述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要求,而不是系统化的要求,因此是错误的。法律汇编是指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法典的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①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规范的内容,还可以增加新的规范内容,因而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②法律汇编有官方和非官方汇编两种;法典编纂只能由有权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③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编纂则以制定法为目的。④法律编纂在立法技术的要求上比法律汇编要高。依此,B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因而是错误的。进行法律编纂时,只有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制定法的内部和谐一致。尽管法律编纂不可能穷尽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但应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因此C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律汇编有官方和非官方汇编两种,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非官方机构,是可以进行法规汇编的,以供工作和研究之用,因此D的表述是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在我国古代和近代法制的历史上,判例和解释例从来不是法的重要渊源
B. 自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以来,近代中国在法的渊源方面也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模式,以制定法为主
C.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且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准则和观念
D. 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可以成为法的文件渊源
【答案】 B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渊源。在我国古代,判例和解释例有时是重要的一类法律渊源,例如秦朝的廷行事、宋朝的编例、明朝的律例等,他们都是重要的判例。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判例和解释例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可见,A的表述是错误的。在清末,近代法学的奠基人沈家本修订法律,主要是仿照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旧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因此势必以制定法为主,所以B的表述是正确的。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所以C的表述是正确的。法的文件渊源是指法律出自于何种法律文件,即包含着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的条件,如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汇编,英美国家的判例法汇编,著名法学家著作,等等。可见,D的表述是错误的。综上分析,BC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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